歐盟承壓設備PED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是規范承壓設備安全性的核心法規。現行版本2014/68/EU已于2016年7月19日起強制實施,取代原有的97/23/EC指令。該指令適用于所有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承壓設備,包括壓力容器、鍋爐、壓力管道、壓力附件及安全附件等產品。
PED認證涵蓋了對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原材料等整個過程,需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審核通過后才可黏貼CE標識,出具符合性聲明DOC,進入歐盟市場。
涵蓋設備類型:
壓力容器:儲罐、換熱器、塔器等裝載壓力流體的殼體設備
壓力管道:蒸汽管道、化工工藝管道等輸送流體的管道系統
壓力附件:閥門、過濾器、流量計等具有操作功能和承壓的裝置
安全附件:安全閥、爆破片、壓力開關等防止超壓的保護裝置
成套設備:鍋爐系統、空壓機組、石化裝置等集成承壓系統
產品范圍:從家用壓力鍋到工業電站設備,涵蓋約1萬多種承壓設備產品。
根據PED附錄II的規定,承壓設備可分為I,II,III,IV四個合格評估等級。對于危險性很低的承壓設備可按照成熟工程實踐進行操作。為實現承壓設備的分類,制造商需根據以下信息進行判定:
1.設備類型:壓力容器,鍋爐,壓力管道,安全附件,壓力附件
2.流體狀態:氣體或液體(在設備最高工作溫度下,若流體的飽和蒸汽壓(表壓)不超過0.5bar,則視為液體,否則應視為氣體)
3.流體組別:組別1-危險性流體:易燃,易爆,有互和高氧化性;組別2-非危險性流體:組別1以外的流體包括蒸汽
4.設備最高許用壓力PS和體積V或公稱尺寸DN
5.設備最高工作溫度TS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根據PED附錄II中的相關分類圖表進行判定。
幾種例外情況如下:
用于充裝不穩定氣體的容器必須歸為第Ⅲ類型;
便攜式滅火器和呼吸用瓶容器不得歸為第Ⅲ類型以下;
用于產生熱水的承壓單元按照H模式(歸為三類以上);
壓力鍋的設計必須符合至少等效于第Ⅲ類型模式之一的一個合格評定程序;
在溫度高于350℃輸運的流體的所有管道必須將其歸為第Ⅲ類別。
PED認證認證模式
category I:
Module A
category II:
Module A2
Module D1
Module E1
category III:
Modules B (design type) + D
Modules B (design type) + F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E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C2
Module H
category IV: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D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F
Module G
Module H1
PED認證的主要流程:
壓力設備指令2014/68/EU包含每種類型的經濟運營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的法律義務。已為制造商制定了以下分步計劃。
產品界定與分類
確認產品屬于PED指令范圍
根據附錄II確定設備認證等級(I-IV類)
合格評定程序選擇
根據設備類別選擇相應的合格評定模式
確定是否需要公告機構介入
技術文件準備
產品設計與制造文件
材料證明與工藝評定記錄
風險評估與計算文件
檢驗測試報告
符合性評定
由公告機構進行符合性評估
實施必要的檢驗和試驗
符合性聲明與CE標志
起草并簽署歐盟符合性聲明
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和公告機構號(如需)
PED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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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PED認證客戶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