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用品指令PPE指令簡介
PPE是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個人防護法規的簡寫,指任何供個人為防備一種或多種損害健康和安全的危險而穿著或持用的裝置或器具.PPE主要用于保護雇員免受由于接觸化學輻射、電動設備、人力設備、機械設備或在一些危險工作場所而引起的嚴重的工傷或疾病,是歐盟CE認指令中關于人體安全防護的一個法規指令。2016年3月31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個體防護裝備(PPE)最新法規2016/425,并于發布之日后第20天,即2016年4月21日生效。此法規將替代現有的指令89/686/EEC,過渡期為2年,于2018年4月21日開始實施。舊指令89/686/EEC下的EC證書若在2023年4月21日前仍未到期,則仍然有效。
PPE指令核心要求
1.設計原則
2.人體工程學
3.保護水平和級別
4.無害性
5.無危險和其他“內在的”有害因素
6.舒適和能效
7.對使用者的形態和適應性
8.輕便和設計強度
9.供同時使用的不同型號或類別的兼容性

個人防護用品范圍種類
1.頭部防護用品
2.呼吸器官防護用品
3.眼面部防護用品
4.聽覺器官防護用品
5.手部防護用品
6.足部防護用品
7.軀干防護用品
8.護膚用品
9.防墜落用品
PPE不適用于下列的個人防護用品
1.專為武裝部隊或維護法律秩序使用而設計制造的PPE(頭盔、盾牌等):
2.用于自衛的PPE(煙霧濾毒罐、防身武器等);
3.供個人用以防備下列危害而設計和制造的PPE:
·不利的大氣環境(帽類、季節性服裝鞋襪、傘類等),
·潮濕和水(洗碗手套等);
4.用于保護或救助輪船或飛機上的乘員,且非始終穿著的PPE;
5.用于兩輪或三輪摩托車騎手的頭盔和護目鏡。
PPE產品風險等級劃分
類別1:
第1類包括以下最低風險:
(a)表面機械損傷;
(b)與清潔材料接觸不良或長時間與水接觸;
(c)與不超過50℃的熱表面接觸;
(d)因暴露在陽光下(除了在陽光下觀察),對眼睛造成的傷害;
(e)不是極端性質的大氣條件。
類別2:不在第一類和第三類中列出的
類別3:僅包括可能導致非常嚴重后果的風險,例如與以下事項有關的健康的死亡或不可逆轉的損害:
(a)對健康有害的物質和混合物;
(b)缺氧環境;
(c)有害生物制劑;
(d)電離輻射;
(e)高溫環境,其影響與空氣溫度至少為100℃的溫度環境相當;
(f)低溫環境,其影響與空氣溫度為-50℃或更低的環境相當;
(g)從高處落下;
(h)觸電和現場工作;
(ⅰ)溺水;
(j)用手把手切割;
(k)高壓噴氣機;
(l)子彈傷口或刀刺;
(m)有害噪音。
PPE認證的合格評審模式
模式 A:內部生產控制 (interan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B:型式試驗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D:生產質量保證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產品質量保證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F:產品證明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H:完全質量保證 (full quality assurance)
其中模式 H、D、E 需要有質量體系認證
PPE認證流程
1.提供申請表;
2.產品設計圖和使用說明書;
3.產品型式審查和型式測試(CATA II/ III);
4.技術評審(技術文件);
5.產品為CATA II 類(Module C,企業簽發DOC);
產品為CATA III 類(Module C2/D);
6.公告機構簽發型式審查證書CATA II/ III(Module B)+ CATA III 類(Module C2/D);
7.PPE產品黏貼CE和類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