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認證簡介
E/e-mark認證,也稱為ECE/EEC認證,是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制定的技術質量標準(ECE regulation)和歐盟(European Union)頒布的指令(EC Direction)為依據的批準體系,針對整車以及車輛關鍵零部件的一種產品安全認證制度。
根據ECE和EEC相關法規規定,整車、車輛零部件需要出口或車輛零部件與整車配套出口到ECE/EEC成員國市場,必須通過E/e-mark 認證,并在相應的產品上印刻E或e標志,否則可能會被海關扣押,并且零部件產品不得在其市場進行銷售,而整車則不得在掛牌上路。
目前ECE成員包括歐洲、亞洲、非洲和大洋洲共48個國家或地區,EEC成員國則是歐盟27個成員國。任何一個國家頒發的證書在其他成員國都能獲得認可。
E/e-mark是歐洲共同市場,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ECE Regulation) 的規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E/e-mark認證的產品范圍
1.整車——即兩輪(含)以上交通工具,如轎車、電動汽車、巴士、貨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全地形車、三輪車等;
2.零部件——即構成整車所必需的零件、部件,如車燈、后視鏡、輪胎、安全帶、剎車系統、喇叭、油箱、玻璃、內飾件等;
3.附件——即可以假裝在車輛上的附件,如兒童安全座椅、三角警示牌、反光貼、導航儀、倒車雷達、倒車影像、ABS、充電器、點煙器等。

E-mark與e-mark認證區別
1.起源不同
E-mark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 No. 10;
e-mark源于歐盟指令72/245/EEC, 95/54/EC和2004/104/EC(2004/104/EC是最新技術修改版本,最新非技術修改版本為2009/19/EC);
2.標志不同
E-mark 使用圓形框大E標志
e-mark使用長方形框小e標志;
3.地域范圍及性質不同
E-mark 適用于全球范圍內,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盟國家(如俄羅斯),但E-mark 是非強制性的,成員國可拒絕接受。
e-mark 適用范圍為歐盟成員國,目前(截至2011-5-4)有27個成員國,各歐盟成員國都要強制執行指令要求,且只需在一個成員國申請了e-mark,其他各成員國都必須承認證書的有效性,即強制互認。
4.一個強制,一個非強制
e-mark 是強制性的,主要針對整車。
E-mark 是非強制性的,主要針零部件。
E-mark認證模式
1.電磁兼容性
是指車輛、車用部件或獨立技術單元在電磁環境下能否滿意的工作而且對該環境內的其他部件也不產生不可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
2.電磁干擾
是指一種電磁現象,它可以導致車輛、部件或獨立技術單元的性能降低。電磁干擾可以是電磁噪聲,無用信號和介質傳播的變化等。
3.電磁抗擾度
是指車輛、車用部件或獨立技術單元在特定的電磁干擾下保持其性能、繼續工作的能力。
4.電磁環境是指在給定的場所下存在的總的電磁現象。
5.參考限值
是指型式批準或判定產品是否符合要求時所使用的指定的電平值。
6.基準天線
頻率從20至80MHz基準天線是縮短的、半波諧振頻率在80MHz的平衡偶極子天線;頻率高于80MH z時,是指調諧到測量頻率的半波長平衡振子天線。
7.寬帶輻射
是指是指起輻射頻帶帶寬超過了特定的測量儀器或接收機的帶寬。
8.窄帶輻射
是指是指起輻射頻帶帶寬低于特定的測量儀器或接收機的帶寬。
9.電氣/電子系統
是指一個或一組電氣電子部件包括其電氣連接裝置,形成了車輛的一個部分,并且預定與車輛整體進行型式批準。
10.電氣/電子組件(ESA)
是指一個或一組電氣/電子部件包括其電氣連接裝置,它購成車輛的一個部分,執行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功能。一個ESA可以按照制造商的要求按部件或獨立的技術單元(STU)進行批準。(見協議E/ECE/324 第二條:定義)
11.汽車類型
就電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設計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質的差別:
a)發動機單元的總尺寸和形狀;
b)電氣/電子部件的布置及其總線布置;
c)構成汽車本體或外殼(如果適用的話)的材料,如鋼材,鋁材或纖維玻璃殼體等;對于汽車面板不同的外觀設計,只要本體材料沒有發生變化,不影響型式批準,但是這樣的改變要通告。
11.ESA類型
就電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設計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質的差別:
a)ESA所執行的功能;
b)電氣/電子元件的布局(如果適用的話)。
12.ESA型式批準
按照協議E/ECE/324 第三條二款,ESA型式批準申請可由汽車制造商提出,也可由ESA制造商提出。
申請者應按協議E/ECE/324 附錄IIB的規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在提交申請時可以提交一份檢測報告,型式批準機構可以據此編制批準證書。
13.型式批準
型式批準程序
車輛的型式批準可以根據制造商的要求選取以下幾種方式:
1)批準車輛的安裝
可以按E/ECE/324的第六章直接對車輛的安裝進行型式批準。如果車輛制造商選擇了此種程序,不需要單獨對電氣/電子系統或ESA進行檢測。
2)對ESA進行獨立檢測后對車輛進行型式批準
在此程序下,車輛制造商可以向批準機構出示相關證據,證明:所有的電氣/電子系統或ESA均按本協議獲得型式批準,并且按證書附件中規定的條件進行了安裝,即可獲得車輛的型式批準。
3)如果車輛中沒有安裝任何可能產生干擾或被干擾的設備,也沒有任何電氣/電子系統,也沒有任何火花點火設備,車輛制造商仍然可以獲得(如果他愿意)型式批準,此種型式批準不需要檢測。
14.ESA的型式批準
根據ESA制造商的要求,ESA既可以針對所要安裝的任何一個車型進行型式批準,也可以針對特定車型或制造商要求的車型。涉及直接控制車輛行駛的ESA通常要按照車輛制造商的協議獲得型式批準。
授予型式批準
15.車輛型式批準
如果代表性的車輛完全滿足協議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術要求,則可授予型式批準。
16.ESA
如果代表性的ESA系統完全滿足協議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術要求,則可授予型式批準。
17.為編制車輛型式批準通告書和ESA型式批準通告書,E-mark標志各協議簽署國的授權機構可以采用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是否可按E/ECE/324授予、不授予車輛、ESA的型式批準都應按照該協議的規定通告該協議的各簽約國。
標志每個獲得型式批準的車輛或ESA都會被授予一個批準號。批準號的前兩個數字是表示獲得批準時所采用的本協議其最新技術修改版次。各簽約國不能對不同的車輛或ESA指定同一個批準號。
標志的使用車輛
按本法規的規定,批準標志應標在符合型號批準的每輛車輛上。
裝在車輛內部的、按單元獲批準的電氣/電子不要求標志。
必須按照型式批準書上規定,在指定的、明顯可見的位置上對每個符合型式批準的車輛上標國際批準標志。標志如下組成:
一個圓圈,中間含E,旁邊是批準國的代號,本符號中的代號4為荷蘭。(各國代號見本欄目另一介紹)。圓圈外右側的數字(10)表示本法規的代號,R表示本法規;短橫線后的02表示檢測依據的是本法規的第二次修訂版(最新修訂)。最右邊的四位數字是批準號。
對于ESA,不要求ESA裝入車輛后ESA
E-mark認證流程
1.廠商準備技術資料和樣品。
2.進行測試。
3.首次申請需作工廠檢查。 (已經獲得歐盟國家認證機構頒發的 ISO9000等質量體系證書的廠商原則上不必作工廠檢查)。
4.測試報告及廠商技術資料送審 。
5.歐洲國家交通部門發證 (發證機構可能對認證產品生產企業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廠檢)。
ECE會員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E10—塞黑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4—愛爾蘭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E32—拉脫維亞 E34—保加利亞E36—立陶宛 E37—土耳其 E39—阿塞拜疆E40—馬其頓E43—日本 E45—澳大利亞 E46—烏克蘭 E47—南非 E48—新西蘭E49—塞浦路斯 E50—馬耳他 E51—韓國 E52—馬來西亞 E53—泰國 E56—黑山 E58—突尼斯